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1 关于关联交易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销售金额分别为4,696.88万 元、9,864.13万元、14,727.48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23.71%、 24.02%、24.37%;(2)公司对客户A实现销售分别为3,505.95万元、8,782.28 万元、13,649.33万元,该客户曾主要向境外厂商采购或定制;各期末,公司对 客户A的应收账款分别为1,664.64万元、883.50万元和3,180.85万元,合同负债分 别为9,586.17万元、8,271.18万元和4,374.72万元;(3)报告期各期,公司对客 户A实现芯片产品毛利率分别是88.87%、93.49%和94.43%,前两年均高于非关 联科研院所客户;公司对客户A实现的定制服务毛利率也明显高于非关联方客 户,如2021年200万元以上的8个项目中,7个对应的客户系客户A及其关联方, 毛利率均达到58%以上,对唯一的非关联方客户客户七的毛利率仅为29.93%;公司对长光所存在关联采购;(4)发行人实控人王欣洋、副总经理马成均在客户奥比中光的员工持股平台持有股份,发行人还与奥比中光存在共同投资行 为。请发行人:比照关联交易,披露与奥比中光各项交易的情况、必要性、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公司未来是不是真的存在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各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交易背景、 相关交易内容和发行人、关联方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关联销售金额及占比持 续提升的合理性,是否制定未来减少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如制定,请说明降 低关联交易的措施是否有效;(2)结合各同类细分产品或服务的市场行情报价、 公司与不一样的客户/供应商交易价格的差异及其合理性、客户/供应商与其他厂商的交易价格、公司定价机制、历次询比价情况等,说明公司各项关联交易定价 的公允性;(3)报告期内,公司向客户A的销售情况及与非关联方的比较情况, 包括业务获取方式、定价过程及相关内控、交易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单价、数量、收 入、毛利率、信用政策及实际回款情况等,较报告期前是否发生明显变化及原 因,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客户A关联销售金额和占比逐年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4)报告期内,客户A采购发行人产品是不是履行招投标、询比价等程序,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具体用途,与其业务开展、主要研发任务及对各种类CMOS芯片产品需求的匹配情况,采购后的实际消化情况,对发行人的采购金额占其同类业务的采购比重;(5)公司对客户A实现的毛利额占比,是否对其形成依赖,公司对其实现的毛利率明显高于其他非关联方的合理性,相关芯片高毛利率是不是满足行业惯例;公司向长光所采购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及用途,能否控制,是否应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说明事项(1)(4)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各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交易背景、相关交易内容和发行人、关联方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关联销售金额及占比持续提升的合理性,是否制定未来减少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如制定,请说明降低关联交易的措施是否有效
(1)公司各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交易背景、相关交易内容和发行人、关联方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
客户 A 是我国的主要科研机构,先后参加了多项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取得了一批重大科研成果。因我国在高性能图像传感器领域起步较晚、发展明显落后于欧美日韩,在2018 年以前,客户 A 及国内其他主要单位几乎全部向欧美国家定制、采购CCD 或 CMOS 图像传感器。
B. 高性能 CMOS 图像传感器国内外发展状况鉴于图像传感器在科学研究等领域的重要的战略意义,以及在机器视觉、专业影像、医疗成像等应用中的较高的经济价值,近十年来,欧美国家在高性能图像传感器方面做了大规模的并购整合。对于具有较高战略意义的高性能图像传感器,欧美等国家逐步对我国实行了禁运和技术封锁,几乎完全切断了我国获取高性能 CCD 及 CMOS 图像传感器的所有途径,导致我国在高性能成像器件方面出现难题。
公司成立后逐步搭建、培养了完整的技术团队,开发了一系列高性能CMOS 图像传感器产品,形成了完整的芯片设计、晶圆制造、晶圆测试、芯片封装和芯片测试工艺流程。在上述背景下,客户 A 逐步向公司采购高性能CMOS 图像传感器产品及定制服务。因此,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公司与客户 A持续发生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向客户 A 销售芯片产品并提供定制服务,金额分别为 8,782.28 万元、13,649.33 万元和 11,011.83 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占比分别是21.39%、22.58%和 18.21%,上述关联交易具备必要性、合理性。
②凌云光报告期内,公司向凌云光的销售金额分别为 749.29 万元、837.44 万元和495.78 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占比分别是 1.82%、1.39%和 0.82%。北京凌云光子技术有限公司自 2023 年 3 月后不再纳入凌云光合并范围,2023 年 4-12 月,公司向北京凌云光子技术有限公司的销售金额为 7.12 万元。凌云光作为可配置视觉系统、智能视觉装备与核心视觉器件的产品与解决方案提供商,是我国较早进入机器视觉领域的企业之一,凌云光向公司购买 CMOS 图像传感器大多数都用在生产机器视觉类产品,相关交易具备必要性、合理性。
③长光圆辰报告期内,公司向长光圆辰的销售金额分别为 82.58 万元、0.29 万元和0.58 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20%、0.00%和 0.00%。报告期内,长光圆辰向公司采购晶圆主要系境外厂商拟定制带有特殊抗反射镀膜的背照式晶圆,用于其仪器设备中,故境外厂商委托长光圆辰进行镀膜研发、并在其仪器设备应用中确认性能符合要求后,提出向长光圆辰采购带有该定制抗反射镀膜的背照式晶圆。基于上述原因,长光圆辰向公司采购正照式晶圆,加工境外厂商定制的抗反射镀膜后,完成背照式晶圆的交付。相关交易具备必要性、合理性。
④长春长光奥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公司向长春长光奥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光奥闰”)的销售金额分别为 249.98 万元、186.69 万元和 33.69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61%、0.31%和 0.06%。长光奥闰致力于高灵敏真空制冷成像与智能处理终端研制,系公司产业链下游企业,向公司采购芯片产品具备必要性、合理性。
⑤长光圆芯长光圆芯曾于 2022 年 6 月纳入公司合并范围前向公司采购陶瓷管壳、玻璃盖板等封装材料,用于产线 月,公司向长光圆芯的销售金额为 2.89 万元,交易金额小且交易定价公允,相关交易具备必要性、合理性。
⑥湖南长步道光学科技有限公司2022 年,公司向湖南长步道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长步道”)的销售芯片产品共计 50.84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0.08%。湖南长步道的主营业务为工业镜头、工业相机、工业检测设备、精密光学零部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系公司产业链下游企业,其向公司采购芯片产品,具备必要性、合理性。
⑦长光禹辰信息技术与装备(青岛)有限公司2023 年,公司向长光禹辰信息技术与装备(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光禹辰”)销售芯片产品共计 2.17 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0.00%。长光禹辰专注于无人机遥感与光电探测领域,系公司产业链下游企业,其向公司采购芯片产品,具备必要性、合理性。⑧长春长光辰谱科技有限公司2022 年 12 月和 2023 年,公司分别向长春长光辰谱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芯片产品 9.44 万元和 1.62 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0.02%和 0.00%。长春长光辰谱科技有限公司专注于高端光学镀膜、光学元件、光电仪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向公司采购芯片产品,具备必要性、合理性。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对王欣洋、马成的访谈确认,2019年 3 月,基于发行人与奥比中光整体战略布局和产业链相关业务发展需要,发行人与奥比中光、长光辰投(时任合伙人为张艳霞、马成)等合资设立了奥辰光电,王欣洋担任奥辰光电董事、总经理,马成担任奥辰光电研发人员。2019 年 12 月,因奥比中光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并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王欣洋(作为奥辰光电时任董事、总经理)、马成(作为奥辰光电时任研发人员)看好奥比中光的未来发展前景,经各方协商一致,王欣洋、马成作为奥比中光子公司奥辰光电的主要人员,通过持有员工持股平台珠海奥比熙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奥比熙光”)合伙份额参与奥比中光员工持股计划,王欣洋、马成分别持有奥比熙光 8.61%、2.15%的合伙份额。根据奥比中光的招股说明书,合伙人离职时需以授予价格将其所持全部合伙企业的份额转让予奥比中光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人士。同时,根据具体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按照奥比中光实际控制人的决定对该等合伙人的转让义务予以豁免或者按照合伙人与奥比中光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方另外签署的协议处理。2022 年 9 月,奥比中光实际控制人黄源浩出具《豁免函》,同意不可撤销地豁免王欣洋、马成离职转让所持份额的义务,并同意王欣洋、马成继续持有激励股权,不受离职影响。据此,王欣洋、马成分别于 2023 年 3 月、2022 年 9月自奥辰光电离职后仍持有奥比熙光合伙份额。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对王欣洋、马成的访谈确认,王欣洋、马成于奥辰光电兼职期间,主要从事管理或 ToF 图像传感器相关研发工作,对奥辰光电经营发展存在一定贡献,符合参与奥比中光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王欣洋、马成基于看好奥比中光的发展独立作出投资决策,且王欣洋、马成的入股价格和其他参与人员一致,不存在入股价格明显异常的情形;发行人和奥比中光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具备真实性、合理性,交易价格不存在明显异常,亦不存在因王欣洋、马成持有奥比熙光合伙份额而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形。此外,王欣洋、马成所持激励份额已经由奥比中光的实际控制人明确豁免转让义务。因此,王欣洋、马成通过奥比中光员工持股平台获授及持续持有部分奥比中光员工持股激励份额具有合理性。
①中科院长春光机所报告期内,公司向中科院长春光机所租赁厂房。在该等租赁厂房内,因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向中科院长春光机所下属子公司长春科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费、电费、餐费等分别为 84.68 万元、55.14 万元和 0.31 万元,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0.83%、0.41%和 0.00%。2022 年和 2023 年,公司临时向中科院长春光机所采购测试材料 1.46 万元和 1.33 万元,系零星业务需求采购。中科院长春光机下属子公司长春精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设备仪器校准、光学设备的检测和检测技术服务。2021 年及 2023 年,公司向其采购零星测试及校准服务,金额分别为 0.89 万元和 0.19 万元。上述关联交易金额较小且交易定价公允,对公司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具有必要性、合理性。
②长光圆辰长光圆辰作为一家专注于背照式 CMOS 图像传感器晶圆加工的半导体制造企业,系公司产业链上游企业。报告期各期,公司向长光圆辰采购背照式加工等服务,采购金额分别为 69.91 万元、96.12 万元和 194.43 万元,相关交易具备必要性、合理性。
③湖南长步道2022 年及 2023 年 1-11 月,公司向湖南长步道采购光学镜头用于实验室的产品研发测试,采购金额分别为 1.84 万元和 0.15 万元,交易金额小且交易定价公允,具备必要性、合理性。
①关联租赁2012 年 7 月,公司成立时,奥普光电为控股股东,中科院长春光机所为实际控制人。公司自 2012 年向中科院长春光机所租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 588 号厂房(以下简称“588 号厂房”)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公司已于 2022年 7 月搬迁至新的办公场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 7691 号光电信息产业园一期 1 号、5 号办公楼,不再租赁 588 号厂房。同时,由于控股子公司长光圆芯设立之初便于此处开展经营活动,重新租赁新场地存在一定重置成本。因此,2022 年 8 月,长光圆芯继续向中科院长春光机所租赁 588 号厂房部分场地用来生产经营,相关交易具备必要性、合理性。
②支付关联方代付社保公积金报告期各期,公司向中科院长春光机所支付其代付的社保、公积金分别为23.96 万元、19.04 万元和 24.90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员工王欣洋、马成、周泉、张双成存在同时和中科院长春光机所签署聘用合同并保留事业编制的情况,根据中科院长春光机所出具的书面确认等相关文件,前述人员派驻至长光辰芯工作期间,由长光辰芯直接发放工资,由中科院长春光机所代为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具有必要性、合理性。
③代收代付关联方科研经费公司与长光圆辰等单位联合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光电子与微电子器件及集成”重点专项“高动态微光图像探测器件”,公司作为项目牵头单位,2021 年向长光圆辰支付代收的项目科研经费 76.50 万元。相关交易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光电子与微电子器件及集成”重点专项“高动态微光图像探测器件”验收完成后,长光圆辰剩余 51.36 万元科研经费尚未使用,公司已于 2023 年代收后退回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
④支付关联方代付电费报告期内,公司向长光圆辰支付其代付的电费分别为 49.70 万元、41.61 万元和 25.02 万元,主要受供电变电设备限制,公司搬迁前洁净室供电与长光圆辰的洁净室供电共用该设备,因此电费由长光圆辰代付。公司经营场所搬迁后长光圆芯承租,电费由长光圆辰代付。相关交易具备必要性、合理性。
⑤向关联方处置固定资产2023 年度,长光圆芯因设备不满足应用需求,向长光圆辰处置半自动晶圆贴膜机 15.04 万元。长光圆辰对该类设备要求相对较低且有使用需求,因此向长光圆芯购买,相关交易具备必要性、合理性。
⑥向控股子公司借出资金2023 年 12 月,控股子公司长光圆芯因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与发行人签署《借款协议》,约定由发行人向控股子公司长光圆芯借出资金 90.00 万元,年利率为 3.45%,相关交易具备必要性、合理性。
⑦关联方共同投资A. 宇勘科技2021 年 7 月 5 日,发行人与时任董事韩诚山、中科院长春光机所等 17 名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宇勘科技,各方以投资总额合计 1,000.00 万元认购宇勘科技设立时的全部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发行人出资 150.00 万元,持股 15.00%。宇勘科技是一家提供领域专用图像算法、芯片与解决方案的创新企业,聚焦于图像处理芯片(ISP)、事件驱动型仿生视觉传感系统芯片(DVS)的研发、设计与销售,系属于公司产业链同一环节的图像信号处理器芯片设计厂商。
B. 长光启辰2021 年 9 月 24 日,发行人与中科院长春光机所、长光视园等 7 名股东共同投资设立长光启辰,各方以投资总额合计 1,000.00 万元认购长光启辰设立时的全部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发行人出资 100.00 万元,持股 10.00%。长光启辰的主营业务为陶瓷封装管壳,硅/碳化硅组部件制造,系公司产业链上游企业。
C. 长光正圆2022 年 7 月 1 日,发行人与中科院长春光机所、长光圆辰等 6 名股东共同投资设立长光正圆,各方以投资总额合计 130,000.00 万元认购长光正圆设立时的全部注册资本 130,000.00 万元,发行人出资 6,500.00 万元,持股 5.00%。长光正圆的主营业务为集成电路与半导体产品制造,系公司产业链上游企业。
D. 长光圆芯2020 年 10 月 30 日,发行人与长光集团、长光视园等 4 名股东共同投资设立长光圆芯,各方以投资总额合计 2,550.00 万元认购长光圆芯设立时的全部注册资本 2,550.00 万元,发行人出资 1,300.00 万元,持股 50.98%。长光圆芯的主营业务为 CMOS 图像传感器的封装,系公司产业链上游企业。上述投资系公司看好宇勘科技、长光启辰、长光正圆和长光圆芯的未来发展前途,深化公司在 CMOS 图像传感器产业链的布局,具备必要性、合理性。
(2)关联销售金额及占比持续提升的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3)未来减少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为进一步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发行人及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为履行承诺,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主动减少关联交易及占比,具体包括:
1)针对中科院长春光机所的关联交易:主动减少与中科院长春光机所之间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如餐饮、招待服务等;母公司已不再租赁 588 号厂房;王欣洋、马成、周泉、张双成均已解除事业编制,后续不再发生中科院长春光机所代付社保公积金;严格遵循关联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确保双方之间的交易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
2)针对凌云光的关联交易:主动避免与凌云光之间发生除销售芯片产品、提供定制服务外的其他交易;严格遵循关联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确保双方之间的交易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
3)针对其他关联交易:主动停止向精测光电采购测试服务;主动停止向奥辰光电销售芯片产品或提供定制服务;严格按照公司内控制度进行整改,后续不再发生关联方资金拆借事项。
4)积极拓展非关联客户:公司将持续开发机器视觉、科学仪器、专业影像、医疗成像等高科技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截至报告期末,在机器视觉、科学仪器领域,公司已积累了众多优质非关联客户,包括客户 D、Teledyne(特励达)、Vieworks、Adimec 等境外知名厂商,海康机器人、华睿科技、鑫图光电、埃科光电等国内领先厂商,以及中科院上海技物所、中科院西安光机所、中科院国家天文台等科研院所,并与上述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专业影像领域,公司分别于 2022 年、2023 年完成了与行业顶尖厂商关于定制芯片前期技术可行性与架构设计、全面分析与框架研究,并已与其签订下一代单反相机芯片的定制开发合同。公司还将依托正在开展的定制服务及已经形成的核心技术,持续积累医疗成像领域的技术研发经验、不断拓展医疗成像领域的技术研发方向,未来将加速推进在医疗成像 CMOS 图像传感器领域的产品布局。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在审议、执行、管理等方面符合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的要求,且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在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并尽量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或存在其他合理原因确需发生或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所规定的关联交易回避制度、决策权限、决策程序等内容,并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确保关联交易的必要、合理、公允。综上,公司未来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具备有效性。
2、报告期内,客户A采购发行人产品是否履行招投标、询比价等程序,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具体用途,与其业务开展、主要研发任务及对各种类CMOS芯片产品需求的匹配情况,采购后的实际消化情况,对发行人的采购金额占其同类业务的采购比重
(1)客户 A 采购发行人产品是否履行招投标、询比价等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 年 3 月实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为一定规模的建设工程项目。客户A 采购公司产品与服务并不属于建设工程项目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因此不涉及必须进行招投标的情形。根据客户 A 出具的确认文件,客户 A 采购公司产品与服务均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内部规定,履行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比价等程序,但不涉及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情形。采购事项的审批流程包括采购申请、科研管理处、条件保障处、所分管领导或所长审核批准;定制服务另须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处、质量管理处审核。客户 A 业务开展和承担的主要研发任务需对外采购高性能 CMOS 图像传感器,因相关核心器件存在技术参数与产品指标等选型和国产化要求,且可提供该类核心器件的国内厂商极少,因此单一来源采购系其向长光辰芯采购履行的主要程序。因此,报告期内,客户 A 采购公司产品已按照法律法规及内部规定履行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比价等程序。
(2)客户 A 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具体用途,与其业务开展、主要研发任务及对各种类 CMOS 芯片产品需求的匹配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客户 A 间的定制服务收入存在一定波动,主要受公司研发资源、项目进展、验收时点等因素影响,具有合理性。2022 年,公司对客户A 的芯片销售收入增长较快,主要系公司为客户 A 定制开发的图像传感器销售数量较多且产品单价较高,带动收入快速增长;2023 年受项目周期节奏影响芯片产品收入金额回落。上述芯片销售与客户 A 承担的主要研发任务对 CMOS 芯片产品的需求相匹配。公司与客户 A 间定制服务包括设计开发类、芯片优化类和测试咨询类项目,部分定制服务可形成后续芯片产品销售业务;公司亦向客户 A 销售标准芯片产品。报告期内,客户 A 向公司采购的主要芯片产品包含两款线阵芯片产品、五款面阵芯片产品以及一款其他芯片产品,向公司采购的主要定制服务项目数量为 22 个。客户 A 向公司采购的主要芯片产品和定制服务均与其业务开展、承担的主要研发任务对 CMOS 芯片产品和定制服务的需求情况相匹配。
(3)采购后的实际消化情况,对发行人的采购金额占其同类业务的采购比重报告期内,客户 A 向公司采购的主要芯片产品均按照任务要求投入装机或留少量备份库存,向公司采购的定制服务均系其任务所需,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技术开发、设计优化、可靠性测试等工作,涉及的产品或模块部分已投入产品整体设计或已装机使用。根据客户 A 出具的确认文件,客户 A 向公司采购占其同类采购的比例约为80%-100%。
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明细表及审计报告,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并核查公司与关联方的各类关联交易合同、订单、发票、付款/收款凭证等;
2、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与关联方交易的背景、定价原则等情况;
3、查阅发行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及独立董事意见,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分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4、获取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及发行人就未来减少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的书面说明,分析相关措施的有效性;
5、获取奥比中光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豁免函》、王欣洋和马成在奥辰光电的离职文件等资料、查阅奥比中光的招股说明书,并访谈王欣洋、马成,确认其通过持有奥比熙光合伙份额参与奥比中光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因及合理性;
6、获取客户 A 出具的关于采购事项、同类型产品或服务采购的确认函以及芯片产品、定制服务实际使用情况清单,了解其采购发行人产品履行的程序、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具体用途、与其业务开展及主要研发任务的匹配情况、采购后的实际消化情况、对发行人的采购金额占其同类业务的采购比重等;
7、通过公开资料,查询客户 A 的主要业务、任务执行情况,分析其采购发行人芯片产品、定制服务的合理性。
1、发行人各项关联交易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及真实的交易背景,相关交易内容和发行人、关联方主营业务相关。2021-2022 年关联销售金额及占比持续提升具备合理性,发行人已制定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相关措施具备有效性,2023 年关联销售金额及占比有所下降。
2、报告期内,客户 A 采购公司产品与服务已按照法律和法规及内部规定履行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比价等程序,其向公司采购的主要芯片产品和定制服务均具备真实、合理的交易背景,与其业务开展、承担的主要研发任务对CMOS 芯片产品和定制服务的需求情况相匹配,向公司采购的主要芯片产品均按照任务要求投入装机或留少量备份库存;客户 A 向公司采购占其同类采购的比例约为 80%-100%。
关联交易像是一把双刃剑,助力营收增长,却也引发质疑。2020 - 2022 年,公司向关联方总销售金额占营收比例稳定在 23% - 24%左右,对单一客户 A 的销售额占比均超 17%,且芯片产品及定制服务毛利率明显高于非关联方客户。
这背后是客户 A 从境外采购转向长光辰芯采购的过程,关联交易依赖度高,独立性受挑战。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反复追问,公司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定价公允性还有是不是存在利益输送风险,成为 IPO 途中的“拦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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